原标题:女子上班第一天被老板借款6万余元,律师:求职者应警惕"入职贷"骗局,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请求
(相关资料图)
据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在线》报道,南宁的韦女士于2月20日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上班第一天被要求办理信用卡,并以个人名义借贷6万多元。
韦女士告诉记者,公司给了她一张借条,借款人是法人庞先生,借款理由是资金周转问题,借款期限为12个月。此外,公司还口头承诺每月帮她结清还款金额,并另外给予提成奖励。
当天下班,韦女士觉得这份工作并不适合,要求庞先生帮忙结清信用卡欠款,庞先生爽快答应,但要还款时却一直拖延,还表示,随便她怎么闹。
公司工作人员则表示,虽然庞先生是公司法人,但借钱的是他个人,与公司无关。
为了避免额外利息和影响征信,韦女士已自行还清2张信用卡的欠款。目前,韦女士已经报警,并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
图/"新闻在线"公众号
针对此事,九派新闻咨询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根据借条的内容,该借款属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韦女士将钱借给庞先生本人,也是和庞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
尽管公司以公司业务为由提出的,但借款的使用人是公司老板个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无论庞先生的身份如何,借款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庞先生应该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借条和转账凭证是可以证明是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韦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庞先生返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二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庞先生是公司法人,如果韦女士能证明庞先生的该笔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的,可以要求公司和庞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付建律师认为,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员工入职时给公司办理贷款,有的"入职贷"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有的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有一些非法分子冒充招聘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发布大量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到空壳公司贷款培训,可以说是一种新型骗局。本案中公司法人庞先生要求韦女士贷款后再借给他,并写了借条,如不具有违法占有资金、拒不还款的故意,尚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他提醒称,求职者入职一家公司,首先要考察公司资质,警惕"入职贷"的骗局。公司以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押金、培训费、保障费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遇到类似情形,求职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请求。
如果这份工作对求职者格外重要,在签署相关协议时需要格外谨慎,尽可能地完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违约责任。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的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后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做好充足准备。
九派新闻记者欧俏妤实习记者李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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